经典的哲学故事(通用3篇)

时间:2023-11-14 08:47:19 admin 新大文学

经典的哲学故事 第1篇

一、用耳熟能详的故事,培养哲学思维习惯

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这样的课堂,从学生耳熟能详的故事出发,贴近学生的生活,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哲学的兴趣;它从学生已有知识、能力和兴趣出发,找到了新知的生长点,也就找到了学生知识的最近发展区,既有“跳一跳,摘到桃”的成功体验,又有从已有知识获取新知的快乐,自然也有利于节约课堂教学的时间,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同时经常在课堂上用这样的故事来引导学生思考,经过一个阶段的训练,让站在哲学角度思考问题成为学生的一种习惯,也有利于学生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慢慢地也会对思想政治课充满着期待。

对于一个高中学生来说,在他(她)已有的学习经验中,早已积累了诸如“庖丁解牛”、“揠苗助长”这样一些经典故事,在学习“认识运动、把握规律”这一知识的过程中,我们引导学生思考这两个故事所包含的哲理,学生通过探究,很容易地得出了这两个故事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有规律的,要求我们必须遵循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

二、用经典的励志故事,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思维品质

当前高中教育的对象都是90后的孩子,他们好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比较感性,容易被激发;但这些孩子缺少理想和信仰、过分自我和追求个性,承受挫折的能力相对较弱。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在课堂上精心选择一些能感动人、激励人的故事,如在学习“实现人生价值,需要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需要有正确价值观的指引”这一内容的时候,以视频的方式播放了世界著名的激励演讲家约翰・库缇斯的故事,他虽然没有双腿,却能自由潜水,却能自由驾驶汽车,能成为奥运赛场上的冠军;他虽然没有双腿又得了癌症,却能环游世界四处演讲。但他的成功也不是轻易获得的,他经历了很多挫折和磨难,他天生双腿自然残废,17岁又被迫切去下半身,中学毕业约翰开始进入社会寻找工作,无数次被拒绝之后,他被一位杂货铺老板收留,在他的生活开始步入正轨的时候,又被查出癌症被宣判死刑,但他始终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人生。他每天都像战士一样,时刻鼓励自己坚持下去,他以超人的毅力生活、学习。看完这段视频以后,学生被感动了,有些学生还流泪了,看得出他们的感情已融入到这个故事之中,学生的生命能量被激活,让学生在被激励以后带着一种高涨的情绪进行学习。自然理解了“实现人生价值,需要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这一知识。

学习活动是以人的整体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认知活动和情意活动的统一,认知因素和情意因素在学习过程中同时发生、交互作用,在这节课的教学中,教师创设了这样一个符合学生生活体验的情景,让学生触景生情,充分利用了学生的情感认同组织教学,目的是激发学生强烈的思想感情。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课堂上我们让学生去感悟,在高涨的情绪中去学习,热爱学习了又可能产生向上的积极性、自信的积极性、注意力的集中和意志品质、毅力方面的积极性。教学中让学生从别人的生活实践中得到启示,培养能力,达到增强自信心,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使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思维状态,去领悟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同时,也培养他们乐观的生活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

三、重新演绎经典故事,培养立体思维方式

初学哲学的学生不善于全面地从事物的诸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认识事物,表现出思维的单一性、单向性和片面性,缺乏辩证思维和立体思维能力。为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拓展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教师有意对一些经典故事进行重新演绎。比如龟兔赛跑的故事,这个故事结果,世人皆知,为了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课堂上教师这样发问:“除了兔子在中途睡着外,还有什么可能使乌龟可以赢得这场比赛?”也许是对故事太熟悉了,也许是这个话题学生觉得新鲜,于是学生积极思考,热烈讨论,踊跃发言,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假如前面有一条河,假如中途来了一群狼或者老鹰什么的,假如这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比赛,结果肯定会有所不同。在热烈的氛围中教师把学生拉回到主题上,这能体现什么哲学原理呢?“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矛盾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正学生各抒己见,相互补充,使每个学生的思维得到延展。教师在肯定学生智慧的同时又进一步追问:“难道结果就只有兔子赢或者乌龟赢这样的单一结果吗?”这样的问题迎来了学生讨论的又一次高潮,学生说:“假如乌龟背着兔子一起过河,或者兔子拉着乌龟一起赛跑,那它们将同时成为冠军。”教师顺势引导,这其中又蕴含什么哲学道理呢?要有“创新思维,要破除陈规陈说”。教师有针对性地“二度提问”,再次激活学生思维,使学生的思维更加发散,促进他们深入探究追问,从而促成精彩生成,同时也能让师生在追问过程中形成智慧。教学中我们有意设计这样的故事,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突破原有的知识圈,从一点向四面八方想开去,并通过知识、观念的重新组合,寻找更新更多的设想、答案或方法。

经典的哲学故事 第2篇

哲学在古代称为“玄学”,被人为的披上了一层神秘面纱,有人说:哲学如同夜空中的星星,美丽但又遥不可及。对于初接触哲学的高中生来说,刚开始对哲学充满了好奇,可是由于逻辑思维、抽象思维能力较弱,面对哲学抽象的概念、深邃的原理、理性化的观点,很多学生学习中慢慢地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哲学课产生了恐惧心理而望而却步。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哲学的兴趣,教学中我不断学习别人经验,总结课堂教学,反思自身不足。经过多年的探索,结合学生实际,结合教材特点,结合个人教学风格,通过通俗易懂的故事、俗语、诗句、名言名句、日常生活的现象、时政热点、生活热点等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打造了趣味性、生活性、思辨性、历史性的“四性”哲学课堂。“四性”课堂化抽象为具体,课堂洋溢思辨的氛围,闪耀智慧的光芒,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达到了“哲学就在我们身边”和哲学“指导人们生活得更好”的效果,让很多学生受益匪浅。

一、讲叙故事,引趣激思,打造趣味性哲学课堂

趣味故事孕育哲理,通俗易懂,回味无穷。心理学研究表明:爱听故事的高中生占85%以上。教师可以将学生爱听故事的心理倾向引向课堂,结合《生活与哲学》教材内容精选一些趣味故事进行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兴趣,开拓学生思维,活跃课堂气氛,来创造教学佳境。

例如,在教学“矛盾的对立统一”时,可采取故事式设疑:传说孔子曾带领一班学生找老子请教,老子很老了,正在闭目养神,大概听到了响动,抬起眼皮看了看,孔子赶快请安说:“弟子孔丘特来候教。”过了很长时间,老子才张开嘴,用手指着自己的嘴问:“你看到我的牙怎么样?”孔子说:“已经全掉了”,又问:“我的舌头怎么样?”孔子说:“还好。”老子又合上眼皮,静养去了。孔子带领众弟子退了出来。在故事中,老子教了孔子及弟子们什么道理?刚开始学生会认为什么也没有教,让学生再思考讨论。待学生回答后,教师补充总结,老子的意思是牙齿是刚强的,却是柔弱的,舌头是柔弱的,却是刚强的,看起来刚强的牙齿,敌不过柔弱的舌头。孔子向老子请教的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东西,看问题要用矛盾的观点。

又比如在讲“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个难点知识时,可以用古代的“白马非马”的故事导课,讲完之后,不忙着分析,可以再讲个幽默笑话:“黑马向白马求婚,说:如果咱俩结婚,一定能生出一个黑白相间的什么活也不用干的斑马。”学生一听肯定哄堂大笑,紧接着提问:“白马是马么?”“黑马和白马结婚后能生出一匹斑马来吗?”继续启发“为什么”,学生讨论回答后,由此得出,马是白马、黑马的共性,白马、黑马是马的个性。一个很难的知识点就在这个有趣的故事中解开了,而且学生的印象会很深。

总之,以寓言、笑话、典型故事、历史故事、哲理趣文等的讲述和分析来帮助学生理解哲学道理。这类材料学生比较容易接受,既能引起学生的兴趣,而且还可以逐步地吸引学生参与到材料的分析中来,使学生慢慢地改变学哲学难的认识,从而提高学习参与的积极性。

二、结合热点,联系实际,打造生活性哲学课堂

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指出:“一切知识是从感官开始的”。学生需要生活化的哲学课,需要让学生用感官感触社会生活,通过体验生活、感悟生活,最终习得《生活与哲学》课的观点、技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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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价值观。教师要努力创设情境,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手段,引领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生活的实境中感悟。

例如在教学第一课第一框“生活处处有哲学”时,可以这样导入。电视剧《武林外传》热播以来,男女老少都爱看,影响面很广。播放视频《武林外传》第29回“吕圣人智斗姬无命”中那段吕秀才说死姬无命共3分钟的视频。学生看完了很兴奋,教师借机分析:为什么一个书生能把一个武林高手说死,用的是哲学思维,靠的是知识力量。视频中的经典名句“谁杀死了我”,“我杀死了我”,用到的哲学思维是人的个体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学生一听,太有意思了,从而很想了解哲学这门学科。哲学到底是什么?把学生引进来,让他们在兴趣中自己找答案。

哲学课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哲学教学中,我们可以选择现实的时事素材作为背景,设置一定的情景展示给学生,让学生自主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利于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例如在教学“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时,播放10分钟视频呈现我国的探月进程,让学生自己结合理论来分析讨论,从而真正领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三、循序诱思、展开辩论,打造思辨性哲学课堂

哲学问题也需要在思辨、争鸣、对话和交流中加深理解。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母亲是个接生婆,他努力追随母亲的足迹,做一个精神助产士,帮助别人生产出他们自己的思想。苏格拉底通过盘问的方式向别人提出问题,诱导别人思考、回答,使被问者不断否定错误,从而不断接近真理,这个方法被称作“苏格拉底接生术”。如果我们能在哲学教学中学习苏格拉底的接生术,善于循序诱思,必将会为哲学课堂增色。

在“哲学的基本问题”教学中,播放《林黛玉进贾府》片段设置了三个问题:(1)唯物主义认为是存在决定思维还是思维决定存在?(2)但是林黛玉、贾宝玉从未谋面,却为何在他(她)们的心灵深入处先有了对方的影子?(3)那么倒底是先有我的观念,还是先有我看到的那个心灵之外的真实世界呢?这三个看似矛盾的三个问题,却非常好地引发了学生的讨论、争鸣,达到了教学目的。

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教学中,可以运用教材p67中的漫画《悬挂在山崖上的两个人》设置以下问题:(1)他敢烧断绳子吗?为什么?(2)他真的不敢烧断吗?在什么情况下他就敢烧断,而且非烧断不可?(3)这体现了什么哲学道理?这种循序诱思打破传统,善于进行逆向思维,不仅启发了学生的思维,也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体现了哲学的魅力。

四、追寻历史,理清轨迹,打造历史性哲学课堂

学习哲学历史,就是要知道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是如何看宇宙,如何看人生,如何思考自己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并给出解答方案的。不学哲学历史,就很难真正讲授好哲学,也就谈不上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去认真学习哲学历史,去追随哲学大师的思维轨迹,去了解他们内心世界的真正所想。在《生活与哲学》教学中适当穿插一些哲学家的介绍,让学生慢慢理清哲学发展的线索,唯如此,我们高中哲学课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哲学课。

例如在教学第三课“时代精神的精华”时,我通常先用2个课时给学生简单介绍西方哲学发展线索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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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的哲学家。西方哲学发展史中,从古希腊哲学说起,早期的泰勒斯、赫拉克利特(我寻找我自己)、毕达哥拉斯(世界上最有趣而又最难理解的人),到中期的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亚里士多德。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哲学被神学所奴役)。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代表人物但丁、哥白尼、伽利略、马丁路德等。近代西方哲学包括:17世纪英国经验论哲学,代表人物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笛卡尔、贝克莱(存在即被感知)、休谟等;18世纪法国启蒙哲学,代表人物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代表人物康德、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等。然后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代西方哲学,代表人物叔本华、尼采、罗素等。通过这种简单的介绍,能让学生明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绝不是偶然,它是哲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哲学是社会变革的先导,推动时代的步伐,指导社会变革。

经典的哲学故事 第3篇

内容提要: 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乃是新康德主义哲学思潮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实践载体。作为新古典体系的代表,梅茨格尔体系体现了新康德哲学的诸多特征: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和超法规阻却事由的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系统发现和事实、价值区分的方法二元论紧密相接,动摇了客观中立的构成要件,而超法规阻却事由虽不能说是梅茨格尔的创造,但也集中体现了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思想。梅茨格尔体系之新康德主义根基的研究,将给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带来谱系学和刑法史学上的重要参考价值。

一般认为,梅茨格尔(Edmund Mezger, 1883~1962,又译梅茨格、梅兹格尔、麦兹格)是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以下简称“新古典体系”)的集大成者,而M. E.麦耶(Max ErnstMayer, 1875~1923)也是该阶层体系的代表人物,但存有一定争议。梅茨格尔和麦耶之犯罪阶层体系均属于三阶层体系,但其内部构造是不同的。在新古典犯罪阶层诸体系中,还有二阶层体系(又称为消极构成要件理论、负面构成要素理论),以鲍姆加藤(Baumgarten)等人为代表,二阶层体系和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一个相同点是,二者均采不法和责任的阶层,只是后者将行为提出作为前于不法的独立要素,而麦耶则仍然奉守贝林的古典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大框架,只是在具体要素上发生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及其采取的对犯罪阶层体系中导入价值的方法乃是其作为新古典“阵营”的象征和标志,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发现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也经常被认为是主观违法要素,这在梅茨格尔那里两个相同的概念)、在有责性上继承了弗兰克(Frank)提出的期待可能性,从而有了规范的责任要素,打破了古典三阶层体系之所谓“客观而中性的”构成要件论和仅仅与人的心理相联系的心理责任论。

不过,虽然梅茨格尔师从贝林(Beling)并获得博士学位,而且继承了贝林构成要件理论中的部分观点,{1}但较之于麦耶,梅茨格尔的理论进一步将构成要件变成了不法构成要件,即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之时,就具有了违法性,{2}而且他承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上则采取规范责任论,这些使得他的犯罪阶层体系不折不扣地具有新古典体系的色彩,这点争议不大。不同于麦耶的是,由于受到李斯特(Liszt)的启发,梅茨格尔之理论具有一定的折中主义色彩,这使得其遭受了一定批判,{3}但考虑到梅茨格尔体系在新古典体系中的成熟性,以及二阶层体系多直接将梅茨格尔体系发挥到极致,故而,梅茨格尔开创了“新构成要件论”和“新的两阶层论”。“新构成要件论”不同于贝林和麦耶的体系,其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阻却事由”属于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不法”概念涵盖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而且据说,梅茨格尔犯罪论体系一度是各种犯罪论体系中影响最大的一个,至今仍在世界很多国家占据主流地位。{4}由于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体系取得了主导地位,德国的Eb·施密特(Eberhart Schmidt) 、耶赛克、魏根特,瑞士的哈夫特尔(Ernst Hafter)、施万德(Schwander),奥地利的诺瓦科夫斯基(Nowakowski),意大利的贝梯厄勒(Giuseppe Bettiol)、巴特格尼里(Giulio Battaglini)、马基娃雷(Giuseppe Maggiore),日本的佐伯千仞、齐藤金作、井上正治、泷川幸辰、西原春夫、野村稔、中义胜,我国台湾地区的黄荣坚等,则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或支持过梅茨格尔体系(当然,由于其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故亦有多人批评之,如大塚仁等)。

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了解在世界上传播最广的新古典体系的哲学基础,笔者选择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作为例证来研究新古典体系的哲学基础—新康德主义。纵然麦耶被认为最早在构成要件理论中应用了新康德主义,但这并不妨碍对梅茨格尔体系进行研究的意义,麦耶体系的哲学基础可以另著文探讨。所有的体系都通达于哲学,对于犯罪阶层体系的哲学基础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西原春夫那里已经得到了有力的强调,他说:“为了从根本上理解构成要件这一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论这一理论,真的有必要回溯到其背后的哲学基础。关于这一点,虽然我并不知道中国的研究进行到什么程度,但是,我多年以来都持续关注这一问题”,{5}故而本文的意义毋庸赘述。在进行本文的具体论述之前,我们必须先交代的是,自李斯特、贝林创立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以后,新古典体系兴起于1920年后,乃是20世纪30年代承前启后的犯罪阶层体系,在其后又经历了基尔学派、目的论体系(如威尔泽尔的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的结合体系(如施特拉腾韦特的体系),直到目前流行的罗克辛目的理性主义。无论犯罪阶层体系怎么变化,新古典体系所取得的规范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规范责任论这三点内容至今都仍然存在。

一、梅茨格尔三阶层体系所受的哲学思潮之影响

梅茨格尔于1883年10月15日出生于瑞士巴塞尔,1899年举家迁回德国。这个时代的科技进一步加速发展,并进入电气时代,德国爱迪生应用电气股份公司(AEG)就是1883年创立的,自然主义的实证科学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的急速变化,资本主义之兴盛与产业发达,造成了资本家与劳工的阶级对立,平等的市民社会秩序因而解体,社会压力增大、弊害丛生,由此导致非正常犯罪者的不断涌现,进而带起犯罪学之突飞猛进,以及决定论对于自由意志的否定,以至于到20世纪30年代时,谈论危机在欧洲几乎成为了一种时尚,所有这一切,都在日益冲击着古典的以正常人为摹本建立起来的犯罪论体系,并促使其向重视危机和先验价值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转化。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犯罪问题,“归责能力和刑事政策评价强烈召唤”和影响着新一代的刑法学家。另外,梅茨格尔的祖父系神职人员,而母亲家族中曾产生过法学教授,父亲系商人,梅茨格尔于1902至1906年间先后在图宾根、柏林和莱比锡大学学习法律,分别听过贝林、宾丁(Binding)、弗兰克、李斯特、赫克(Heck)的讲座,直到取得贝林门下的博士学位,后来他先后担任过律师、公诉人、法官,并最终任教于图宾根大学、马堡大学、慕尼黑大学等,{6]这些经历对于他接受价值哲学创立折中色彩浓厚的犯罪阶层体系不可避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任教的马堡大学就是新康德主义的重镇,早期康德哲学家朗格(F. Lange)、柯亨(Hermann Cohen)以及新康德主义法学创建者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就出自此。

其实,在梅茨格尔的导师贝林那里,实证主义就明显遇到了挑战,贝林就不得不对古典体系做出修正,从而夹进了新康德主义的成分,贝林的实证主义因此也被称为修正的实证主义。梅茨格尔则直接谈到,20世纪刑法哲学上最重要的进步是“超越百十年来的实证主义而引进了本体论的思考方法”,依实证主义,立法者决定一切,而立法者意志仅代表过去,容易与现实价值观念发生的差异,故而在适用法律、解释刑法时,不应拘泥于“立法者的过去工作”,而应着眼于“法律本身的意志和法律功效的作用”,才能把握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实证法(Gesetz) ”只有蕴涵更高级别的相关公正性价值,才能成其为“法(Recht) ”“该价值作为‘精神存在’而为广义之事实科学(Seinswissenschaft)(本体论)的对象,构成所有刑法理论的基础”。{7}在梅茨格尔行为、不法责任三阶层中,刑法评价必须考虑的事实的存在对应于行为,这是“物质、精神世界中现实性的本体存在,即与法律的实证内容相关的本体存在”,这是刑法本体内容的第三层次;规范的存在对应于不法和责任,属于“实证法评价的规范存在,作为‘应当规范(sollen )’其内容方面包含根本的价值,而作为‘事实的’应当规范则具有了适时的现实意义”,这是刑法本体内容的第二层次;而价值的存在对应于“法益”,价值的本质存在,属于“精神的存在”,这是刑法本体内容的第一层次,通常是公正性的极致,对法律起决定作用,这点是超法规的独立内容。{8}由此来看,在梅茨格尔三阶层体系中的不法和责任层面,价值的存在对于规范的存在有着指导作用,而规范又和“事实存在”相联系,这和新康德主义现实、价值二元论有一定契合。但是,如何理解行为这一层面的内容,如果认为,梅茨格尔的行为概念基本仍停留在因果行为的概念上,{9}就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阶层没有直接反映出新康德主义的印迹,很难作为梅茨格尔接受新康德主义的必要证据,而其余阶层所表现出来的重新诠释的色彩,则可以作为受到哲学思潮的影响的必要证据。

针对行为这一要素,贝林曾指出,行为的主观(心理)方面,是对活动身体或不活动的意志(有意性)。在此意义上的意志,是人们对其身体的支配,是一种自我决定,这种意志引起了肌肉的紧张,或者使肌肉无所作为。{10}而梅茨格尔则将行为单列为一个阶层,提出“行动”(Verhalten,在责任层面,冯军先生将该词译为“态度”)来取代“行为”( Handlung)概念,并认为“行动”是人的意志在外界的有效作用,有意识和目的地实施行为,那么则具有可责性。{11}这其实针对古典体系下构成要件阶层之行为的客观中立性而产生的,将自然行为加入主观因素,并作出有效性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自然行为论,采取了狭义因果行为论,进而靠近了目的或社会行为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东茂就认为,新古典体系的行为论系社会行为论,行为意义的理解,必须做价值的思考。{12}故而,梅茨格尔所称的这种行为,称为“行动”未尝不可,但在德文中,Handlung主要是指“做法”或者(较为具体的)“行为”,而Ver-halten则是意义较为宽泛的“行为”,也指“行动”、“态度”,而在中文词汇里,“行为”一词在广义上也能涵盖此处的“行动”之义,故而采“行为”不会影响其内涵的新康德哲学意义之揭示,通说亦采“行为”,故本文维持“行为”的译法。不过,社会行为论的倾向在古典的Eb.施密特、李斯特那里就显现出来了,{13}因此,新古典的梅茨格尔的所谓“行动”,仅是带有新康德主义色彩,而不能说是受新康德哲学影响的直接证据,因此同样是必要证据而非充分证据。从梅茨格尔开始,行为是否可独立为一个阶层成为争论的论题,但目前已经产生放弃构成要件之前这一阶层,并像拉德布鲁赫所想过的那样,将行为构成符合性提升为刑法制度的基础概念。{14}

除去行为阶层,具体到不法、责任阶层,不法阶层内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层面受到价值哲学影响最大。而价值哲学则来源于新康德哲学的方法二元论,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新康德哲学大约兴起于1860年,由于实证、自然主义的发展以及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从而开始了对实证、自然主义的反思,试图扭转自然主义风潮,进而针对康德的认识论产生了众多流派,早期的新康德主义者朗格、李普曼(Liebmann )提出了“向康德回归”的口号,从而使得新康德主义正式形成一种哲学思潮,“人不是物,而是主人!”这种强调人的价值的新康德主义式的呼喊迅速席卷了德国哲学界,而对于法学尤其是刑法学影响尤大的是马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又称西南学派、巴登学派、海德堡学派)这一支,其中马堡学派的代表柯亨就反对心理主义,主张先验逻辑,而西南德意志学派之分支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威廉·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认为哲学就是作为价值的一般理论,哲学的任务就是从价值的角度出发,对知识进行估价,从而建立事实的领域与价值领域之间的联系。他首次提出,存在着两个不同的世界:事实世界(表象(现象)世界、理论世界)和价值世界(本体(自在之物)世界、实践世界)。与此相对应的,有两种不同的知识,一是“理论”知识、事实知识,二是实践知识、价值知识。{15}同为弗莱堡学派的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也赞成哲学的目的就是研究作为价值的价值,关于实在与价值的二分法,也得到了埃米尔·拉斯克(Emil Lask)、拉德布鲁赫等人的认可。{16}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二人主攻史学,采取方法二元论之方法研究历史中的文化结构,建立起了文化哲学的观点,这种文化哲学观所探讨的是各种文化领域中的价值结构,因而提倡所谓的价值哲学(Wertphilosophie) 。{17}而依德国当代专研新康德哲学的欧利西(Ollig)的说法,整个新康德学派倾向于批判的文化哲学,把批判的文化哲学当作价值(效用)哲学;因为,所有文化客体(包括伦理、法律、艺术、宗教),都必须检视它的价值,这样的检视,有赖于哲学上的批判。{18}价值哲学对于法学的影响尤为深远,整个新康德主义法学流派均受价值哲学之深刻影响,包括该法学流派开创者施塔姆勒以及对刑法学影响巨大的麦耶、梅茨格尔、拉德布鲁赫。此时,由于刑法的本质对准目的、价值和理想,新康德主义下的新古典体系使得德国刑法学的影响力达到了最高点,对20世纪世界刑法学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扩及意大利、西班牙、波兰、葡萄牙、希腊、拉丁美洲和东亚各国等诸多国家。而且,德国刑法理论在目的论犯罪论体系后取得的新发展,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拉开了相当大的距离,{19}这使得目的阶层体系前的新古典体系更具有启示后发国家的谱系学和史学意义。虽然梅茨格尔的思维并不富有革命性,却有着不断吸取新思想和新的研究成果的广阔胸怀,因此,他对刑法理论的贡献成为今日刑法学之理论基础的重要部分。若不以他的不懈研究作为基础,目的论兴许就没有今日这样的影响力。

按照西方哲学思想的一般现象,在存在主义哲学兴起后,新康德哲学的影响力减退;但是在法学研究上,新康德哲学的影响一直没有减少,也很难减少。我国台湾地区甚至有学者认为,所谓目的阶层体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学,这是有问题的.{20}但是,由于新康德主义强调价值命题比事实命题更具有决定意义,哲学就是关于普遍的价值的学说,因此极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的一定的规律性,最终陷入非理性主义的渊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梅茨格尔以及其后的威尔泽尔曾效力于第三帝国的原因,也许正因为新康德主义,激发拉德布鲁赫更加决断地面对_,并赢得世人尊敬。

二、主观违法要素和方法二元论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之开篇即是二元论,他在区分经验和先验知识时说道,“所谓先天的知识非指离某某个别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乃指绝对离开一切经验而独立自存的知识”。{21}在这里,康德区分了先天和后天的知识,这种先天和后天的区别,其实就是在区分先验的“应当”和经验的“是”,“应当”存在于自由世界,而“是”则落入必然世界,这体现了价值(本体界)和事实(现象界)的方法二元论,他还曾主张,没有客观就没有主观、没有主观就没有客观。但是,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则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二元观的知识论,这一学派认为,经验虽然能教给我们一定的合法则性,但不能教给我们严密的必然性和普遍的妥当性,为了确保一个认识的普遍妥当性,这个认识就必须建立在理性自体的法则性之上。{22]既然基本上有两个世界,一是现实世界,一是非现实的价值世界,犯罪阶层体系相对于犯罪事实,自然是非现实的价值世界,刑法也就不是被用在一个无义的、物质的、心理的世界,而是被用在有意义的、有价值差异的世界。犯罪阶层体系既然是一个犯罪事实的认知体系,自然是一个价值体系,构成要件对于构成犯罪事实也自然是一个概念形成程序、一个将事实转换的程序(Umformung-sprozess),概念形成体系既然是一个评价体系,构成要件要素就不可能是客观而中性的,规范的构成要件概念在方法论上就是这样被发现的。这个发现和法典中发现主、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互相印证,从此确立了不法构成要件阶层的意义和功能,不法构成要件阶层便是刑法对客观犯罪现实的概念形成程序。{23}这样,就在构成要件中出现了法规要素,从而在构成要件中就包含了一定的评价,原本价值无涉、客观中立、无色的指导形象,{24}就变成了价值有涉、具有主观性、有色的不法类型。对此,梅茨格尔这样说:“法定的构成要件,业已于立法过程中,含有直接对违法性的说明,亦即对于确立特别类型化不法的揭明。立法者乃借由构成要件的形式,揭露出特别的违法性。因此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并非仅仅是违法性的佐证要件而已,而系违法性的内质要素,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在无正当性事由(R)存在的情况下,乃使得该行为成为违法性的行为”。{25}在这里,梅茨格尔针对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二者的关系,表明了和麦耶所不同的观点,麦耶认为,构成要件乃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符合构成要件则推定具有违法性,而梅茨格尔则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符合构成要件则拟制不法。

在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中,贡献最大的当属其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麦耶发现的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26}正因为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动摇了构成要件的中立性质,从而使得古典体系明显向新古典体系倾斜,同时也使得原有的构成要件内容被填实,而违法性判断内容被部分剥离,梅茨格尔进而主张构成要件和违法结合成为不法的构成要件,相比较于古典的分离构成要件和不法的“分离说”,梅茨格尔的不法论被称为“一体说”。他的刑法教科书第22节中以“作为违法性根据的构成要件”为题头展开了如下的论述:“行为人实施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除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其他皆为违法行为。记述相关行为的刑罚法规中的构成要件,对于行为在刑法上具有违法性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思考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刑罚法规中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效力根据、存在根据(Ratio esseddi ),当然,这样说是在行为不具有特别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特别的违法阻却事由,即便是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27} 1911年前后,费舍尔(H. A. Fischer)最先在民法领域提出了主观构成要件,1915年,黑格勒(A. Hegler)首先在刑法中倡导主观构成要件,他认为:“犯罪系法规范所禁止的外在行为,其所以禁者,乃因其具有社会损害性,危害国家组成社会的利益者。而此种外在行为并非全然是外观的,尚应含有所谓的‘内在倾向’(Innentendenz)的存在”,{28}麦耶也注意并赞同主观构成要素的发现,但是到梅茨格尔才将之作为课题进行系统研究,进一步发展了主观构成要件,进而在犯罪阶层体系中将之认定为主观违法要素,他认为:“法,同样也和内部的(主观的、精神的)举动相关联,因为人的外部的共同生活说到底只不过是人的内部的·精神的态度的表现。因此,如果法不考虑这些相关的内心态度是不行的。”{29]于是,在其所谓不法构成要件中,若欠缺行为人的主观成分,将使得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成为问题,他于是将含有主观心理色彩成分的构成要件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意图犯”( Absichtsdelikt) 、“倾向犯”( Tendenzdelikt)、“表意犯”( Ausdrucksdelikt)。{30}梅茨格尔还认为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仅存在于此三类犯罪构成要件中,倘就德国现行刑法详加分析,不难发现,各罪的构成要件中含有主观违法要素的占绝大多数,其只注重外部因果关系而形成之纯客观的构成要件实寥寥无几。{31}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主观违法要素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般意思,比如《德国刑法典》第212条故意杀人、第239条第1款的剥夺他人自由中的意思区别开来,另外,知情犯(Wissensdelikte)亦从属于后者。

梅茨格尔对于主观违法要素的推崇态度也波及其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把握。他认为,构成要件之作用不外乎为:①表明一定的法律禁止对象,从而建立客观生活秩序;②表明评价规范,作为法之基准。{32}这里的作为法基准的评价规范之作用无疑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功劳。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运用上,其还需要由法官根据价值判断进行补充,是需要补充评价的空白的构成要件要素。这种主观化的构成要件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构成要件所确定了客观范围,原本扩充到构成要件层面的客观中立的记述构成要件要素,给主观化、价值化的努力让出了一些争议区域,原本主要是形式判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开始向兼顾主观判断的实质判断转化。

三、超法规阻却事由和价值哲学

除了行为体系性位置外,构成要件是应单独列为一个阶层还是应当置于不法阶层?这是麦耶和梅茨格尔的最重要的区别。在违法性、责任阶层内部,二者观点其实相差不大。具体到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在违法性层面,梅茨格尔坚持客观违法论,由于在不法构成要件上出现了主观违法要素,并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判断对象,再加上构成要件成了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这样违法性就掺杂进了主观因素,这就使得他的客观违法论就受到一定冲击,这也是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为人诟病之处(如一度赞同梅茨格尔体系的泷川幸辰),因此他被认为是修正的客观违法论之代表。有学者为梅茨格尔提出辩护时说,应当区分客观的构成要件论与客观的犯罪论,梅茨格尔积极主张主观违法要素并且在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当的意义使用主观违法要素这一名词,……并坚持地区分违法性和责任,所以他仍是客观的违法论者。{33}其实,本文所提到的梅茨格尔的修正客观违法论之立场,理由并不在于他积极主张主观违法要素,也不在于其犯罪论是否客观。其实,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并不带来修不修正的问题,因为在贝林和麦耶那里,也承认了主观违法要素。但是,他们认为,主观违法要素只是构成要件的例外,梅茨格尔却将之拉入不法构成要件,故而,小野清一郎在反驳泷川幸辰时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与其批评梅茨格尔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立场,不如批判他混淆了违法性与违法类型。{34}因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价值是不同的,正如正当防卫杀了人,和打死一只蚊子是不同的一样,这一批判确中肯綮,洪福增同样认为,“主张构成要件适当性系违法性之存在根据,此种立场,有忽视‘构成要件适当性之判断’与‘违法性之判断’之质的差异之嫌。”{35}鲍曼、韦伯、米奇也认为,在新古典体系中是区分二者的,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荣坚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法益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在利害冲突场合,只要权衡轻重合理就是对的和好的,因此,正当防卫杀人和没有杀人,或者和杀死蚊子的意义并无不同,只要合理,价值都是一样的,而一般所说的“勿杀人”仅是在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等的情况下不要杀人的缩写而已。{36}因此,笔者赞同黄荣坚先生的异议,理解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区别绝不可以基于个案,而应当从法规范的价值来衡量,梅茨格尔体系在这点上也有可采之处,构成要件作为违法行为的类型,至今在德日仍是有力的见解。退言之,虽然黄荣坚先生的异议是合理的,但是笔者本人仍然认可通说的立场,即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理由主要是构成要件和违法的判断形式涉及证实和证伪判断的区分,这种思维方式是重要的,不仅涉及举证还可能涉及出入罪。至于不法和责任的区分,不仅有技术意义、而且有实践意义,{37}符合不法者未必有责任,这点没有疑义。

此外,在违法性根据上,梅茨格尔还坚持结果无价值,因此在未遂犯的解释上,认为行为决意(故意)是客观结果的“主观替代品”,而在既遂犯中,由于具备“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需要考虑行为决意,而他又认为故意属于责任形态,这样他就不得不将法益扩张到“行为的每次停顿,该停顿一经发生,即会导致客观的变化”,这样就从现实威胁进入实际损害,从而产生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违法要素就因为与行为停顿具有联系而可以纳入法益侵害的框架中,这种对行为无价值的批判显得有些矛盾,因此遭到了齐林斯科(Zielinski)、恩格希、威尔泽尔的反驳,主要理由是梅茨格尔没有在未遂犯中区分清楚故意和主观违法要素的区别,而是为了顺应结果无价值和客观违法论从而对事实问题削足适履,不能够正视行为无价值,这点也是其软肋。{38}不过,虽然梅茨格尔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他和其他新古典学者一样,在新古典体系的违法性阶层上,坚持了最重要、最有特色的一点,就是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承认。

(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并不能说是新康德主义带来的影响的,但是从西南德意志学派所特别重视的价值哲学及方法论也可以得出对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承认。承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首先必须承认实质违法性,这点在麦耶那里就已经做到,{39}当然,实质违法性的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李斯特,而那时尚处于实证主义笼罩下的古典阶层体系时期。但整个古典阶层体系并没有接受这种概念,因为其将导致法官造法,从而动摇法之安定性。{40}由于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并不依赖法定的阻却事由,因此,其主要通过把握实质违法性的内涵来判断,也就是说,在法定阻却事由的形式判断(违反明文法律规定)之后再进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实质判断,这样能够减少不当入罪之可能。进行实质判断的内容,也就是法益侵害性,但若依规范违反说的观点,则是违反了维护共同生活的法秩序,这体现出违法性判断的实质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发现,以实质违法性(“社会损害性”)为主要的引导观念,以“利多于害”的原则(利益衡量)作为基础,借由这个价值的引领,阻却违法的事由可以不断被创造,这和古典的形式违法性的看法,大异其趣。{41}利益衡量和法益衡量二者是不太一样的,后者的范畴较窄,而利益衡量涉及的范畴较广,不只涉及法益衡量(法益位阶、法益的质与法益的量),尚包括情境、间接利益(第三人利益)、危险急迫性、救援之机会等等。{42}本文这里提到的利益衡量其实主要是指法益衡量。新康德主义所主张回归人文学科的独有其关涉的最高价值,并认为:现实应当与作为各个学科基础的确定的最高价值相联系,应当通过这个价值来形成和划清界限,并且应当在这个价值的视角下进行体系化.{43}对于“不法”和“罪责”而言,最高价值便体现在法益衡量和我们后面谈到的可责难性上,而且新古典体系的整体变化,也体现出了按照价值之核心进行理论体系化的努力。

在充当实质判断依据的实质违法性上,法益衡量、法秩序和正义是紧密联系的。在新古典的麦耶和小野清一郎那里,法秩序分别是“文化规范”和“伦理规范”,而在雅各布斯那里,则主要是指社会规范。自新古典体系以降,法秩序乃是一种抽象、评价性的秩序,但如何判断是否违反法秩序呢?其实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行为,是否有正当化事由,这里面的法益衡量(“利多于害”)的标准乃是法律正义,是以价值为导向进行利益评价,从而反映了新康德哲学中的文化价值。这种文化价值是指法秩序所欲实现之各种目的的整体,其实质言之,即是正义价值。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康德的名言如在耳边。在新康德主义那里,奉行法律的意义在于服务于正义[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韦基奥(Del Vecchio) ],施塔姆勒在用自然法学说批判曾一度风行的历史法学派时说,自然法认为可以用理性来建设一个正义的标准,而这正义的标准不在现存的法律制度中。永恒而正义只是一个理想的具有永久不变性的标准,并用这个理想标准来衡量一切法律之是否“正义”。毕竟,国家之上有法,法之上有正义.{44}韦基奥曾提倡,“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因此,当国家命令与自然法或正义的基本要求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人民有权反对国家命令;{45}这种新康德正义观,不仅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产生起了刺激作用,而且影响到责任阻却层面,直接反映出期待可能性的产生的时代背景。

(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

规范责任论起始于弗兰克应用综合和分析的方法提出的可责难性(由归属能力、故意和过失心理、行为时的通常情状),{46}这里的通常情状主要是针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各种附随状况,这乃是期待可能性的起源。弗兰克并不认为可责难性本身含有价值,而是认为其在指向它所表征的对象时含有评价。这种想法并未直接体现出新康德哲学承认价值、现实世界之分离,也未表现出现实世界需要靠概念世界的概念转换才有意义的基本观念,而只能说可责难性这个规范概念说明罪责阶层是个评价阶层,至于综合和分析方法固然是康德批判哲学中的两个立论重点,但因为这已属普遍的认知方法,也不足以表明弗兰克受新康德思想影响的直接证据。{47}

不过,可责难性这一价值判断标准,对于新古典体系的影响是很大的。作为思考责任的基础,行为人有能力分辨是非善恶,存在期待可能性时,才具有可责难性;于是期待可能性成为一种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48}因人民有权违背非正义的国家命令,所以需要承认这样的超法规阻却责任事由,大塚仁就曾说,“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49}其实,期待可能性问题有着更深的含义,在人类科学透过人类生理学、心理学以及特别是近来脑科学以及基因学的研究对于人类意志自由开始产生严重的怀疑之后,刑罚的正当性更是受到某种程度的挑战。亦即,关于刑事责任的建构,最令人内心不安的问题是,如果人类没有意志自由,人类只是一部依照函数关系作反应的机器,那么我们还可以要这个所谓的人(机器)去承受所谓的刑罚的痛苦吗?{50}由于目前尚未证实人的反应不过是函数机器,即便有此怀疑,但我们仍可以承认刑罚在目前是正当的,不过,这种担忧,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承认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深刻意义,这确实是新古典体系对古典体系在思想上的一种进步。

具体到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责任构造,责任能力、责任形态(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均被纳入责任判断阶层:和主观相联系的故意、过失便成为统一的规范的责任形态,并成为规范评价的心理依据,责任能力的判断在内容上属于主观判断,而在判断标准上呈现客观化趋势,通过精神状态的考察,可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可责难性,而通过客观情势进行考察的期待可能性亦然如此,可见,“责任是主观的”这一信条也严重动摇,因此,规范责任论接着为学说和实务所接受,符合新康德哲学的观点。

当然,由于超法规带来的法律不稳定性,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推行法官造法的嫌疑,易被滥用,可能危及正义的确定实现,有悖于古典阶层体系原本实践的法治国理念。因此,与日本的态度相左,德国不少学者反对将期待可能性适用于故意犯,而仅将其限制在过失犯领域,弗兰克、李普曼、朗格、梅茨格尔即是其例。梅茨格尔在其教科书第3版序文中认为:“关于故意行为,如以期待不可能为责任阻却原因,实有误解及滥用之嫌”。{51}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在德国,超法规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事由并未得到显著发展,那么其带来的积极意义则是尽力地被固定化、进而标准化乃至法定形式化,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故而,在实践中,超法规阻却事由出现并不多,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其不能进行直接适用,但是,其原理事实上已经内化到法定阻却事由中去,亦即,通过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内化到具体的刑法规范或有效司法判例中,从而成为定型化的非超法规的阻却事由,这种变化也是新康德主义的新古典体系带来的。

此外,鲍曼、韦伯、米奇的著名刑法教科书中提到,新古典体系之具体结构是行为(结构外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其他可罚条件(例外)。{52}可罚条件作为一个例外事由,其实和超法规阻却事由在哲学基础上极其相近,均是价值哲学的产物,但是考虑到这个第四要件并非必然存在于概念形成机制结构中,也并非梅茨格尔阶层体系的显著特征,所以此处并不过分展开。

四、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哲学框架及意义

在梅茨格尔三阶层体系中,按照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内容,可以将梅茨格尔的行为、不法、责任分别对应于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价值哲学的内容,从而揭示新古典体系的哲学内涵,由于新古典体系仍然被称为“古典”体系,所以它是对古典阶层体系进行新康德主义的改造,从而在古典体系形成的20年后,也就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了新古典体系,我们可以推出,虽然无法深入梅茨格尔的主观世界看个究竟,难以取得他受新康德哲学影响的充分证据,但是从其理论构造中仍反映出新康德哲学的影响,这些乃是必要证据。具体而言,在行为论上,梅茨格尔是在实证主义层面上加上了价值哲学的内容,而不法、责任分别对应事实评价、主观评价,其中最重要的乃是主观违法要素、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主观违法要素很明显反映出了方法二元论下的价值哲学,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分别对应“法益衡量”和“可责难性”,均属于公正性衡量或正义衡量的价值哲学。由此可见,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乃至新古典体系,均蕴含有新康德主义的切实影响,这在犯罪阶层体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梅茨格尔体系乃至新古典体系吸收新康德哲学的成果,重视价值衡量,破除了犯罪论上对实证主义、经验主义的迷信,从而实现了犯罪阶层理论的勃兴。而我国通过继受苏联刑法学,通行的是在苏联学者对德国古典和新古典体系的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通过消除定罪判断中的阶层性,减少定罪判断步骤,简化定罪思维过程,从而在实际上为任意注入政治意义大开方便之门,更为可惜的是,其将整个犯罪阶层体系简化为可以任意组合的四个要件(平面耦合式),使之充满着经验论和简化主义的思维,不仅降低了定罪过程的司法推理性和严谨性,增加了思维的出错可能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思维的懒惰,从而最终侵蚀到了犯罪论体系本应有的司法正义价值,故而,以梅茨格尔等学者之体系为代表的新古典体系之新康德哲学方法二元论及价值哲学根基,不仅可以对我们研究前前后后诸多犯罪阶层体系产生启示,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之选择提供重要参考,而且能有助于矫正过分强调经验论和简化主义带来的弊端,从而增强刑事司法过程的逻辑性和论证性,善莫大焉。